作者:康练国律师
2007年,陕西省高院公布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了陕西省地区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责任,特别是针对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案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责任细化了,提出了指导性的赔偿责任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5、无责任者不承担;
二、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2、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3、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4、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5、无责任者不承担;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
1、主要责任承担90%;
2、同等责任承担60%;
3、次要责任承担40%;
4、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者承担5%,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上述指导意见同时规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但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该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