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已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标准同时废止。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培训和宣传。新版行驶证在保持原行驶证式样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调整了签注内容,同时进一步规范了行驶证生产、检验和管理,改进了行驶证证芯和塑封套的防伪技术。各地要结合102号令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尽快掌握新行驶证标准的规定、要求以及识别真伪的方法。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介绍新版行驶证采用的主要防伪技术、识别方法及换发等规定。
二、积极做好新版行驶证启用工作。总队要组织好新版行驶证证芯和塑封套订购、分配工作,并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律核发新版行驶证,不得再使用旧版行驶证;对已核发的旧版行驶证,只在办理换证和补证业务时换发新版行驶证。各地在核发新版行驶证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规范行驶证订购工作。新版行驶证证芯和塑封套的生产、发行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证夹的生产、发行由各总队负责。总队负责对本地使用的机动车行驶证进行统一订购、编号和发放。
四、严格行驶证使用管理。我局对各地机动车行驶证的订购和使用实行计算机管理,如发现违规使用非法行驶证、不规范使用等情况的,将予以通报。总队要认真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制定和完善证芯、塑封套的使用和监管制度,严格按要求订购和发放。对违反规定使用非法行驶证或旧版行驶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免费更换。
标准文本另行下发。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