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骑自行车外出时被发生事故的轿车撞伤,法院判决引发事故的两车主各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3万元的50%. 2009年2月10日晚,孙某驾驶自家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一路口时,与拐弯的宋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孙某的轿车又与前面骑自行车顺行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致残,各项经济损失达1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和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各方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刘某受伤致残系因孙某和宋某的肇事行为所致,因此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遂判决二人各承担刘某损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