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诉称:2008年5月3日,被告驾驶重型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死者袁某碾压致伤,袁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责任无法认定。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通讯费、物损费、精神损失费、律师代理费计69.8万元。作为本案第三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本律师对原告的诉请逐一进行仔细的审核,提出一、死者近亲属均在上海,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3149元和住宿费8952元系其他亲属使用飞机回沪的非为处理涉案交通事故及操办丧事支出,不予认可。二、死者为退休人员,属于丧失劳动能力者,没有能力再去抚养其他人员,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主张的通讯费、伙食费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上述答辩意见,没有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伙食费、通讯费,仅支持了500元的交通费。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四原告119789.76元;二、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439163.50元。本文为上海律师朱小锋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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