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房产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

大律师网 2019-03-13    人已阅读
导读:丈夫婚前买的房升值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两年前价值十几万的房子,现在价值可能已经翻了一倍。由此,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的诉请也多了起来。6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


  丈夫婚前买的房升值 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

  两年前价值十几万的房子,现在价值可能已经翻了一倍。
由此,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的诉请也多了起来。6月21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认定,这种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1月,赵某回娘家居住。马某起诉要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同时称,从双方结婚登记到马某起诉离婚期间住房还贷款总计5133元,赵某主张获得其中的一半,同时主张获得该房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一半。

  对于赵某的请求,法院认为,该房系马某于婚前购置,应当属于马某个人财产,其婚后所偿还贷款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获得其还款数额的一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该房的增值部分,这种增值不是马某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要求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WWW.lawtime.COM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