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诉称,2007年8月,他与高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并确定两人现住房中的大卧室由他居住,小卧室由高女士居住,厨房、卫生间、客厅、阳台由双方共同使用。今年4月,高女士为了自己的生活便利,擅自在客厅之间垒起了隔断墙,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应该将隔断墙拆除,恢复客厅原状。高女士辩称,隔断墙在当年结婚的时候就有了,她只是恢复,并未侵占王先生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客厅经法院判决确认应由双方共同使用,高女士自行建隔断墙影响王先生对客厅的使用,其应将隔断墙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