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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哪些变更

大律师网 2019-04-09    人已阅读
导读: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法律咨询: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哪些变更

律师回答: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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