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足以判定赔偿责任
检方抗诉,法院再审火灾索赔案
仅凭火灾原因认定书不足以判定火灾赔偿责任,检察机关认为一起火灾判决有误并提出抗诉。昨日,此案在硚口区法院再审。
2004年10月1日凌晨,黄某开办的“贝贝KTV乐园”起火,殃及所承租的武汉康隆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其它楼层。事后武昌区公安分局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25.9万元。
康隆公司起诉黄某索赔。2005年3月,硚口区法院判决黄某赔偿25.9万元。黄某向硚口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区检察院提请武汉市检察院抗诉。
去年11月,武汉市检察院下发民事抗诉书: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后应分别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损失核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定损应以损失核定书为准,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检方还认为,该25.9万元若是整个火灾的损失,则包括黄某自身财产在内,但火灾原因认定书并未加以区分,因此该判决有误。
昨日,此案在硚口区法院再审。黄某的代理人认为,消防部门并未认定火灾系黄某引起,黄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康隆公司的代理人则称,原审判决已认定由黄某赔偿全部损失,只不过损失标准25.9万元有误,黄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