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调解的索赔方式
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索赔途径而言,交警调解应当是在自行和解不成功或者与自行和解同时进行的。具体而言,其含义为: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处理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就其之间的民事赔偿问题主持调解,以期达成调解协议的活动。
受害人需要了解如下基本知识:
1、申请期限,受害人应当在收到事故认定是之日起1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
2、申请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
3、调解开始:致人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致人受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调解期限:交警调解的期限是10日,自上述开始时间计算,如在10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交警不再调解。此外,如在调解期限内,当事人诉讼的,调解即行终止。
5、交警调解是建立在各方一致请求调解的基础上的,如一方不同意调解,便无法进行交警调解。
6、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时,由处理事故的交警进行现场调解,并记录调解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
其 一,与自行和解一样,有必要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治疗,并在伤情状况确定后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员,了解具体赔偿问题;其二,需要关注肇事方车辆的扣押情 况和保证金交付情况,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依法对车辆等财产申请保全;其三,尽量客观的估算损失,并在一定范围内让步。其四,尽量请专业人士起草调解协议具体 内容,明确权利义务等,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代为和解。其五,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具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基本内容,实践中大都由 交警部门提供文本。其六,一旦认为差距较大,难以协商的情况下,及时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践中机动车被保险人凭交警部门出具 调解书向保险公司的理赔的保险金数额可能会与法院的判决有出入,以及理赔程序、资料提供、保险金支付等较为繁琐、漫长,部分机动车方当事人会不愿和解。对 此,受害方应给予适当理解,并积极寻求机动车方的协助,及时选择诉讼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