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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精神损失

大律师网 2019-04-23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 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交通事故 精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分析说明]


  当事人因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生命、健康、身体权的侵害,完全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并且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一并提出,如果另行起诉的话,法院刚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所确定。当事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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