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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人身权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9-04-24    人已阅读
导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遭受侵害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侵害。除此之外,公民、法人的其他人身权遭受损害,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40条规定将侵害隐私权列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把对人身权的保护扩大到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但是仅作这些规定对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正是由于现行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实践中许多人身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因此,我认为应扩大到对人身权的保护。对我国目前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人身权,如贞操权,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权利,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单独列出,给与特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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