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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

大律师网 2019-04-25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 从以下几点把握: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成立犯罪的程度,这是认定97刑法第133条规定的

【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着重 从以下几点把握:

、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成立犯罪的程度,这是认定97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应认定为是一般意义上的逃逸,而不应认定为97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导致法定刑升格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假如具有一般意义的逃逸并构成犯罪的话只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考虑此情节,否则,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因为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而畏罪逃跑,对此行为应如何认定,有的认为,逃逸应界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有的则认为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打击而逃跑的行为均应认定为逃逸。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可能会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为无论是害怕承担高额医疗费还是害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逃跑都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表现,前者逃避的是民事追究,后者逃避的是刑事追究,都应视为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将逃避的追究仅仅局限于刑事追究其实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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