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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9-04-28    人已阅读
导读:2009年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

2009年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高法电【2009】69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9年2月4日



江苏2008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

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715元

3、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

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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