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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9-04-29    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国税发[2003]117号 标 题: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
文 号: 国税发[2003]117号 标 题: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2003年10月11日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 文  号: 国税发[2003]117号 标  题: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7号;2003年10月11日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为简化出口货物退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经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权,自2003年1月1日起,一律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审批认定的A类出口企业名单,必须上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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