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而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的规定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来各方关注。对刑法的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而学理解释只具有参考价值,无法律效力。浙江出台对交通肇事罪的解释是要用来指导当地的审判工作的,既不是立法解释又不是司法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法院显然是不具备解释刑法的主体资格的,抛开是否有权解释的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浙江省高院自作主张的解释也站不住脚。
5 7杭州富二代胡斌飙车撞死浙大毕业生,杭州8 4酒驾保时捷撞死打工妹……接二连三的恶性交通事故令人愤慨。“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美誉也变味了,多了“来到杭州送你上天堂”的嘲讽。在这一背景下,浙江出狠招遏制交通肇事也是对公众负责的表现。目前全国开展惩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根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数量居全国首位,超过榜眼山东一倍。浙江是我国发达省份私家车较多,但按照城市私家车数量排名,杭州还不及北京、广州等城市。要问中国喝酒最厉害的地方,浙江绝对排不上号。那么,浙江查处酒驾违法行为全国第一肯定与执法严格不无关系。同理,浙江省高院出台意见也是“严打”交通肇事的表现。
然而,严打是严打,权利是权利,我国一直贯彻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不能因为要严打就牺牲了肇事者的合法权利。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居然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的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行为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还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功效,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判。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积极善后,向警方如实交代行为很显然满足自首的定义,然而,那些交通肇事逃逸者事后满足条件也成立自首,那些逃逸者主观恶性和客观造成的危害比乖乖等候处理者更大。这一规定有欺负老实人之嫌,法律具有指引教育作用,如此规定让人犯难了,该把人们指引到何方该怎样教育人们遵纪守法
不利于行为人的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是绝对禁止的。那些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老实人,却不能因为他们的遵纪守法得到自首的认定,从而获得法律对其从轻处罚,与情与法都说不过去。浙江省高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是意见起草者之一,他对媒体解释,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当事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将这种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也认定为自首,那就等于对一件事作了双重评价,不符合立法精神。犯罪后就本该坦白从宽、积极自首,按照丁卫强的观点这也是公民的义务,可就是有那些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就拿交通肇事来说,在一条人迹罕至更没监控摄像头的路上发生车祸,逃逸者很有可能就难以查找从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假如抗拒本该履行的义务却能达到对己更好的结果,只会让老实人吃亏。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法定量刑情节很硬,没有“可以”这样的措辞让法官自由裁量。免除处罚好理解,减轻处罚意味着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一般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认定减轻处罚那就要在拘役以下量刑了。这样一来,一个肇事司机达到了犯罪程度,要是他平时再了解些“黑幕”,法院认定了自首且重大立功,那么对他的处罚“约等于无”,更是对那些平时遵纪守法的老实人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