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在购买了车险之后,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但事故真的发生了,车险合同中的众多保险人免责条款,会让你索赔无门。今天我们就通过四个案例,关注车险合同中争议条款…… 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一”期间,小马开车带着父母去姨妈家走亲戚。在到达姨妈家之后,由姨妈指挥着小马将车子停到车库里,可是刚拿到驾照的小马因技术不佳,将在车后指挥的姨妈撞伤,车身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经抢救,姨妈并无大碍,但共计花去小马5000多元。随后,小马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以伤者是被保险人亲属为由拒绝赔付。 对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小马并不认同。小马以“‘家庭成员’定义不明确,姨妈并不属于拒绝赔付的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保险条款存在致命缺陷,就是缺少“家庭成员”的定义。一般而言,在第三者责任险中将第三者规定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员、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近亲属”。但是家庭成员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小马撞伤姨妈的情况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免陪的范围,保险公司须赔付被保险人的合理损失。一般而言,保险公司所指的“家庭成员”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即被保险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除此之外则不在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之内。 保险过户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王先生购买了一辆二手POLO,在拿到车管所出具的车辆过户证明后,王先生便驾车前往该车原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但是就在前往保险公司的路上,王先生驾驶车辆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协商王先生赔付前车4000多元。随后,王先生向该车原保险公司报案,但是保险公司以车辆所有人与投保人信息不符,拒绝赔付其损失。 无奈之下,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认定:该车在保险有效期内,车辆变更所有人,被保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确有客观原因没能及时办理保险批单,而保险公司没有因车辆所有人的变更而提高风险,保险公司应赔付王先生车辆损失。 律师观点: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车辆保险合同也随之转移。新车主在与保险公司之间还未建立起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是由于我国二手车交易市场一般是“先过户后转保”的情况,消费者只有凭借过户证明才能办理保险转让手续。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在过户和转保之间存在时间差。从保护车主的利益出发,不少保险公司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差内出险,保险公司仍然赔付。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一定要及时办理保险转保或补充保险的手续。在车辆保险未能办好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驾车出行,以免遭遇“保险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