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构罪的阻却性
解释》对构罪的规定表明了这样一个公式:相应的事故责任+相应的事故后果=交通肇事罪。而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危害结果一旦发生都是客观的、确定不变的,因此,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而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一旦作出又是极难改变的,所以实际上交警部门就一定程度上侵占了法院的定罪权力,使这种责任认定书不单单成为了一种实际上不可推翻的证据,而且甚至成为法院判决的最主要的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审理中的定罪之辩往往成为定责之争,被告人只要能辩掉了责也就意味着阻却了罪。
刑法第133条中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解释》突破了刑法的规定,将“分清事故责任”作为构罪的前提条件。目前,学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论”,赞同现行的司法解释,认为依照《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只有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各级法院也是依据这一规定掌握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第二种观点“否定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只要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了法定的危害后果,就应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至于肇事者的责任大小,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只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三种观点“折衷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范围限定于肇事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之内,但对于负有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肇事者,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也应当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1、符合司法现状和刑法谦抑原则。《解释》之所以将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其中一个主要立法意图就是通过限制事故责任,缩小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范围和刑罚打击面。因为,现在每年全国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数量十分惊人,并且随着机动车的增加和交通的发展,还会继续增长。如果不将事故责任限制在同等责任以上,那么每年因为交通肇事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会比现在增加许多。过于严厉的刑事制裁会给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一国的刑事司法资源带来严重影响。在国民一般都持有驾驶执照的现在,谁都有犯交通事故的可能,将多数国民都打上前科的烙印对于刑罚的本来意义来说,是不妥当的。因此,许多国家在刑事政策方面限制交通肇事犯罪的成立、减轻处罚、广泛适用缓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解释》通过事故责任来达到交通肇事部分非犯罪化的目的的这一立法意图无疑符合了对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政策和刑罚谦抑性原则,体现了刑罚手段的最后性,是值得肯定的。
2、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交通肇事通常由肇事者与被害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从犯罪学的发展来看,一些犯罪被害人学的学者指出,犯罪事件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而不能仅仅关注犯罪人的动机和行为。1941年犯罪学家冯。亨梯提出了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双重关系结构”,以色列犯罪学家门德尔松于1965年提出了“刑事伙伴”这些重要概念。犯罪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和相互转化的,甚至在很多场合被害者造就着罪犯,被害与犯罪不能简单地被看作为一种静止的量。
在被害人对于犯罪所起作用的研究中,有责性和分担责任这两个概念被经常运用。有责性即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自身遭受的被害负有责任。分担责任即被害人责任,是指在某些犯罪事件中,被害人的行为疏忽大意、不适当,甚至具有诱发性,不幸的事件是有可能预防的,但被害人不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他们所面临的危险,而是增强了这种危险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些被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或经济损害,部分是由于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进而,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就有可能与犯罪人分担责任。[9]门德尔松按照被害人对于犯罪所负责任的大小将被害人分为五大类,即完全无辜的被害人、罪责轻于加害者的被害人、罪责与加害者相等的被害人、罪责大于加害者的被害人、负完全责任的被害人。根据被害人学的这些理论来看,在交通肇事罪中明显地存在着犯罪人与被害人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互动关系。通过研究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中的责任可以提高定罪量刑的准确程度。在被害人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形下,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3、符合交通的客观现状及交通事故的成因。在大部分交通肇事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过失竞合现象。所谓过失竞合,即违反注意义务之竞合,亦即除行为人外,被害人或第三人各有违反其注意义务,因互相竞合,致结果发生。如:行人甲无视交通信号横穿马路,汽车司机乙应减速行使而未减速造成甲死。这可谓甲的过失与乙的过失竞合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过失竞合理论确定行为人过失的有无与责任的程度。英美法中也有助成过失的概念,虽然其并不影响行为人之罪责,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事实上,过失竞合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非常复杂,可能是数行为人之间,也可能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还可能是数行为人之过失竞合却造成了他人无辜的死亡等等,若不加以区分责任,就有客观归罪之嫌。《解释》针对交通现状吸纳过失竞合的理论来准确归罪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