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损害赔偿】法人无精神痛苦就不会存在精神损害吗
在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上,认为法人无精神痛苦就没有精神损害的观点,显然是“用生物学的观点来理解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概念,错把生物学上的精神损害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混为一谈.比方说,政治经济学中用“精神损耗”一词来表示固定资本在有效的使用期内,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引起的价值上的损失,也就是无形损耗。如果望文生义,难免令人费解:固定资本怎么也会有“精神”
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法律上使用精神这一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的全部内容,只是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并且总是与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的法律后果即精神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使用,以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涵义。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指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包括生理上的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虽然不存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是存在保持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权,造成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及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或丧失。虽然法人没有生命,自然没有生理与心理上的痛苦,但是法人也会基于某些原因而造成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所谓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自然人或法人维护其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首先不以民事主体是否具有生物形态而有所不同,自然人或法人均可造成这种损害;其次,由于自然人与法人享有的人身权种类不同,损害的范围也不同,如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肖像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法人并不享有,因而法人不可能造成这些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反之,法人享有的某些权利,如名称权等,自然人也不曾享有,因而自然人也不可能造成这些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害。
总之,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存在的依据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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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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