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统计局提供的200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有关数据,从2006年5月1日零时至2007年4月30日24:00时,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24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809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2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2142元/年
三、伙食补助费 12元/人·天
四、食宿费30元/人·天
五、护工工资 30元/人·天
六、职工月平均工资 1386元
七、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0676元
采矿业 15458元
制造业15533元
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21190元
建筑业12860元
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16399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0895元
批发和零售业13769元
食宿、餐饮业11382元
金融、保险业32578元
房地产业 14854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645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业 2258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659元
居民服务和其它报务业 13530元
教育业 16753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9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265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9940元
以上三、四、五项有关数据由于市统计局未提供,各单位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原则上按原公布的标准执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