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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能收回的贷款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大律师网 2019-05-17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文件: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四、对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但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必须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5年内冲减有困难的地区,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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