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о一о年九月七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市、市、市、市、市。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市、市、市、市、市、市、市、市、。
三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