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文件
吉政发 〔2010〕1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现公布如下: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市区和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白山、市区和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