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7年。本次的交通事故系两辆机动车相撞致后,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交通肇事的两辆机动车驾驶员均有过错,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肇事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承担次要责任的车辆系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员工驾驶该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该交通事故中一侧小腿被碾压,最终截肢致残。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受害者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判决两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行给予赔偿。对于扣除交强险赔偿后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由承担主责的肇事司机及该车的登记车主,在80%的份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次责的肇事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由该车的所有者在20%的份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