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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大律师网 2019-05-29    人已阅读
导读: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那么,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我国
涉外仲裁,指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那么,涉外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呢

  我国现有两个专门处理涉外及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一个是依据1954年5月6日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另一个是依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82次全体会议《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正式成立的“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契约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2、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论。

  3、双方均为中国人的上述争议,但仅限于两种情况: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商投资企业;客体是涉及国外资金、技术、服务的项目。

  4、股票的发行和交易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1、关于船舶救助以及共同海损所产生的争议;

  2、关于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损坏海上、海道水域、港口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海底、水下设施发生的争议;

  3、关于海/水上船舶经营、作业、租用、抵押、拖带、打捞、买卖、修理、建造、拆卸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文件办理的海/水上运输业务和海/水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关于货运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海外船员劳务合同、渔业生产及捕捞合同所引起的争论;

  6、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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