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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偿程序设置的建议

大律师网 2019-06-05    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程序设置的建议 1、保险公司诉讼地位问题 在《强制险条例》施行前,由于保险公司未实际承保强制三者险,无需承担七十六条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保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保险公司赔偿程序设置的建议

1、保险公司诉讼地位问题

在《强制险条例》施行前,由于保险公司未实际承保强制三者险,无需承担七十六条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要求,保险公司也不直接承担商业三者险下的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是实体上的赔偿责任主体,不属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共同被告。考虑到诉讼效率,也不宜将保险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强制险条例》施行后,保险公司作为强制三者险下的赔偿主体,实体上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当无争议,有疑问的是,是否每个案件都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本文认为,应当区分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和不同意赔偿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同意按照受害人提出的赔偿金额在责任限额内完全赔偿。此种情况下,如受害人的损失超过责任限额,受害人只能起诉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是诉讼当事人。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或对于赔偿范围或数额提出异议。进一步区分为二种情况

:①如受害人认为赔偿金额已超过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②如受害人认为赔偿金额未超过责任限额,只起诉保险公司的,则应视情追加被保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依现行的商业险理赔的做法,非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不在理赔范围内,因此,会涉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受害人主张赔偿总费用为35000元,责任限额为40000元,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为应扣除5000元不合理用药,法院在审查5000元是否应当剔除时,应当在诉讼中同时听取被保险人的意见,因为,该5000元如属于治疗必要的话,则可能最终由被保险人承担。

2、设立先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前置程序

民事案件是交通事故赔偿占有很大的份额,如果每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参与,则与以往相比,不仅保险公司将增加大量的诉讼支出,同时必然也会占用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更会影响到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及时性。因此,有必要设置一种诉前程序,使得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必参与到诉讼中来。比如,先由保险公司出具已理赔完毕或拒绝理赔的文书。由于强制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是法定的,全国统一标准,人们有理由相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无条件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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