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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中自行修改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如

大律师网 2019-06-07    人已阅读
导读:案例:交通事故中自行修改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 2006年6月2日0时30分,魏某驾驶A车与卢某驾驶的B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案例:交通事故中自行修改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

2006年6月2日0时30分,魏某驾驶A车与卢某驾驶的B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车与B车相撞,致A车左侧损坏,卢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魏某不负责任。交警处理完毕事故后,双方各自驾车修理。魏某将A车开到修理厂后,经检测,发现A车右侧也有损坏,但事故认定书中注明了左侧损坏,于是,魏某自己将手中的事故认定书修改为“A车左、右侧损坏”。后双方就修理费未达成协议,魏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赔偿修理费3500元。庭审中,卢某称魏某自行修改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否认A车右侧的损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驾驶的A车与卢某驾驶的B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A车左侧损坏,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卢某应赔偿魏某A车左侧的修理费用;因魏某自行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确认A车右侧是否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联系,所以,魏某要求卢某赔偿A车右侧修理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键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关于受损情况的记载

本案中,因为魏某自行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增加了A车右侧受损的情况,从证据效力上讲,作为书证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行修改的部分不具有证据资格,因此,法院对魏某自行修改的部分不予认可。

【举证指导】

在交警勘查现场进行事故认定之前,事故双方都应当全面了解财物、人身的受损情况,以便交警在交通事故定书中准确、完整确认、记载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具体受损情况。如果事故处理完毕后自行发现还有其他损失的,不能自行修改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应与处理事故的交警或其所在的交通队联系,约定时间、地点由交通队进行交通事故的补充说明,重新确认事故受损情况。履行了该程序,即使事故双方将来未能自行达成协议、进行保险理赔,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也能够依据有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故中双方财物、人身的完整受损情况,依法做出判决。而如果自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修改,法院将不予采信,相应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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