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已买交强险的车,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要交伤者、亡者的赔偿保证金,轻伤者为1人5000元-1万元;重伤者为1人2-3万元;死亡者为1人3-5万元。对没有买交强险的车,发生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按评估损失费的80%交纳。《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从5月1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管理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给各州、市政府实施。各个实施单位,即当地交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介绍,由于昆明市交警支队正和市财政协调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要到6月1日才能开始实施。
交保证金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这一款提醒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应与驾驶人事先约定出事故后保证金由谁交;车辆所有人为私人的,最好不要把车借给他人,出了事故带来太多麻烦,或事先约定一些注意和赔偿事项,以免起纠纷。
保证金支出: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保证金所有人或受害方的书面申请,或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的通知,交管部门在领导批准下,可以决定保证金的支付。事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的,保证金应移交法院或司法机关。上一级交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下一级交管部门对保证金的交纳、支付进行管理。
保证金归还:当交通事故经过调解,保证金交纳方不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或已履行损害赔偿义务的;或损害赔偿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不向法院起诉的,交管部门将保证金或余额及其银行利息退还给交纳人。交管部门书面通知交纳人领取保证金的时间、地点,逾期12个月未领取的上缴国库。
不交保证金的约束措施:按《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72条规定,交管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并对事故车进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