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碰擦了停车道边的防护栏,车辆右侧的车门和反光镜均被撞毁,车身右侧前方有明显刮擦痕迹。车主及时报案,但保险公司以不上高速公路勘查现场为由,没有去现场。可车主在申请理赔时,因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事故证明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理赔责任的情形吗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此作出完全不同的诠释,由此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轿车买保险 高速路出小事故
江苏省苏州市民陈家宝有一辆荣威轿车。2008年底,陈家宝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他的这辆轿车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上述两种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0年1月27日24时止。
2009年6月23日,陈家宝驾驶轿车前往徐州。下午1时33分,陈家宝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称他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汽车右侧不慎碰擦了停车道边的防护栏。保险公司要求陈家宝自己拍照取证,陈家宝拍下3张照片后驾车离开事故现场。
3张照片显示,陈家宝的车辆停放于高速公路靠护栏一侧的紧急停车带上,该右侧车门与反光镜均被撞毁,车身右侧前方有明显刮擦痕迹,靠车辆右侧的防护栏无明显碰撞或刮擦痕迹。
下午2时许,陈家宝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拨打了“110”报警。交警赶到事发地点时,发现陈家宝已离开。后与陈家宝取得联系并与其前往事故现场,因防护栏没有明显擦痕,交警部门没有做出事故认定,因此没给陈家宝出具事故证明。
无事故认定 一审不支持理赔
陈家宝回到苏州城区,便把车开到汽车修配厂维修,支付维修费1.75万元。当陈家宝以发生交通事故为由申请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他提供的材料中没有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为由拒绝赔偿。
因协商未果,陈家宝向苏州市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7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陈家宝认为,他已经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是保险公司的勘验人员不肯到事故现场,且当时是保险公司人员让他离开事故现场的,公安部门未出具事故证明的原因是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辩称,陈家宝未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且提供的事故照片存在一定的疑点,不能认定为保险事故,他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依据不充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21条第1款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事故的性质,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家宝对于交通事故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这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陈家宝主张其保险车辆系碰撞栏杆所致,以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陈家宝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其主张的单车事故,就保险事故的事实而言,陈家宝未提供相应的事故证明,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陈家宝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陈家宝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我国《保险法》第5条、第2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陈家宝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