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的退税

大律师网 2019-06-09    人已阅读
导读:一、依据 根据《海关法》(主席令〔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等有关规定。 二、退税的条件
一、依据 根据《海关法》(主席令〔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等有关规定。 二、退税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一、依据

  根据《海关法》(主席令〔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等有关规定。

  二、退税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一条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二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三条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第六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三、退税的程序

  1、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递交已填写好的《退税申请书》一式两份、《江门海关税款退库申请书》(以下简称《退库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提供原税款缴款书、报关单、增值税是否抵扣书面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正本单证资料。 一、依据 根据《海关法》(主席令〔200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署令〔2004〕124号)等有关规定。 二、退税的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退税申请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规定情形的,海关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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