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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烧、烫伤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其他损伤

大律师网 2019-06-12    人已阅读
导读:(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人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有关条文。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有关条文。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有关条文。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有关条文。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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