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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起重伤害事故

大律师网 2019-06-12    人已阅读
导读:工程名称:新洲阳光雅居工程 事故时间:2005年7月14日9时40分许 事故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彭,男,31岁,湖南省人,杂工 事故工程名称:新洲阳光雅居工程 事故时间:2005年7月
工程名称:新洲阳光雅居工程 事故时间:2005年7月14日9时40分许 事故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彭××,男,31岁,湖南省人,杂工 事故

工程名称:新洲阳光雅居工程

事故时间:2005年7月14日9时40分许

事故地点:深圳市福田区

事故类别:起重伤害

伤亡情况:死亡1人,彭××,男,31岁,湖南省人,杂工

事故经过:2005年7月14日,新洲阳光雅居工程施工现场,破桩班组工人正将已锤打到位的管桩多出部位锯断,并进行吊运、清理。约9时40分,由破桩工人彭×捆绑的桩头在吊离地面约1.5米时因未捆绑牢固突然滑落。本已离开的彭××返回取工具时被砸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1 吊运桩头的绳索未捆绑牢固滑脱掉下。

2 起吊时工人未远离危险区域。

间接原因

◎使用未经专业培训的杂工进行司索。

◎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撒离后又返回危险区域。

◎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起重吊装时司索工必须按规定进行绑扎。

◎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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