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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9-06-14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律师解答:法理学对于“法律渊源”有着多种多样的认识和界定,并通常将法律渊源划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与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正式法律渊源包括:①基本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②特殊形式: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但后者作为特殊的正式法律渊源仅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由此,通常所称正式法源亦即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应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鉴于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在制定主体方面较相近,考察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正式法源,最接近的是考察其是否属于规章。那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部门规章地方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此仅以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属于部门规章为例进行考证。尽管两者在制定主体上类似: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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