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民晚报
肇事者判赔12.6万元,租赁公司连坐
本报讯 在某科技公司任职的白小姐双休日租车自驾去外地游玩,途中违章变道发生交通事故,梅先生因此受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梅先生12万元,白小姐赔偿梅先生12.6万余元,汽车租赁公司对白小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11月8日,白小姐驾驶一辆从租赁公司租来的小客车去宁波游玩,在途经杭浦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95公里加700米处,与案外人武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坐在武先生车内的原告梅先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白小姐变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
梅先生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仅医疗费一项就花去3万多元。经鉴定,梅先生因车祸受伤,致第2、4、5腰椎椎体压缩性骨折,遗留腰部活动障碍等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今年10月,梅先生诉至法院,提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要求白小姐与汽车租赁公司对此互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白小姐强调自己是在向租赁公司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汽车租赁公司则辩称,出租时车辆性能完好,也审核了白小姐的驾驶证,自己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白小姐承担;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