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2008年4月15日,受雇于沈某的王某驾驶着张某所有的货车撞伤了赵某。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本次事故的负全责。交通事故双方虽经交警大队调解但未达成协议。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沈某、张某和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王某、沈某、张某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司机王某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王某在本案中,是车辆的直接控制人,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应当赔偿赵某的损失。
2、雇主沈某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沈某指示王某将货物送到湖州,王某开车送货的行为是一种雇佣活动。雇主应当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车主张某的法律责任
张某出借车辆给沈某的雇员王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各地的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但是就浙江省和湖州市相关判例来看,车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2008年3月16日杭州闻涛路交通事故案中,“车主周某将车子给其子朱某使用,后朱某将车借给茹某使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法院判决:周某、朱某对茹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
张某虽然是投保旧版的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新版的交强险赔付保险金。王某在本次事故中是负全部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情况,根据赵某主张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
本案最后情况,赵某的赔偿请求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承担责任后,不足的部分的赔偿款由王某承担责任。雇主沈某和车主张某对王某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