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离婚诉讼中隐瞒购房前妻与后妻争夺房产

大律师网 2019-06-18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丁香与李彬是一对夫妻,感情一般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丁香与李彬是一对夫妻,感情一般。1998年初,丈夫李彬悄悄买下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后来,两人之间的隔阂愈加严重,最终两人于当年底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俩离婚时,丈夫李彬向妻子丁香隐瞒了私下买房子的事儿。离婚后,李彬又与王红相识,并于2000年3月结婚,婚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女儿。2001年,李彬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两年之后,李彬被检查出患了不治之症,2004年5月去世。李彬临终之前,立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遗嘱表明:自己名下的财产由王红及其女儿继承。李彬去世后不久,他的前妻丁香从熟人那里获悉了李彬在他们离婚前曾经悄悄购买一套商品房的事儿,便找到王红协商说:“李彬其他的财产我不会再要,可这套房子是我们离婚前他买下的,房屋的产权应该有我的一半。”王红听后反驳说:“这套房子是我们结婚的新房,房产证也是我们婚后办的,李彬立的遗嘱已经表明,这套房子归我和女儿,况且,李彬立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再说,你们1998年就离婚了,至今已经6年了,你即使告状,法院也不会受理的。”2004年底,丁香诉至法院。
  (王雪琪)
  请您参与
  1.丁香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了吗为什么
  2.李彬买下的那套房子应该怎样处分为什么
  第二问有四个选择答案:
  (1)公证遗嘱最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李彬的遗嘱,房子由王红和她的女儿继承;
  (2)那所房屋是李彬与丁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下的,因此,房屋的产权应该由王红、王红的女儿、丁香各分得房屋产权的1/3;
  (3)房子是丁香与丈夫李彬的共同财产,李彬去世后,房子就应该归丁香一人所有;
  (4)丁香拥有一半房产,王红和女儿继承另一半房产。
  以上案例将由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王雪琪进行点评,点评内容将刊登在下周一(5月15日)的咨询版上,敬请留意关注。同时,明天(5月13日 周六)17时10分《郑州新闻广播》(中波AM549、调频FM986)将播出由肖月主持的“法官说法”节目,届时欢迎大家参与分析评判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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