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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19-06-21    人已阅读
导读: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9日以(91)民他字第49号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9日以(91)民他字第49号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因体制变动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法院不应受理的函复》,指出:

  你院琼高法(民)他字<1991>2号《关于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诉中国人民解放军38002部队后勤部土地、房屋、财产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双方讼争的海南省三亚市榆林天然暴露试验站房屋、土地纠纷是因机械电子工业部第五研究所体制变动引起的,应由有关部门解决,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本案应由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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