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强迫职工劳动、非法拘禁的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为贵州省桐梓县风水乡江岩村第6村民小组,住祁东县砖塘镇志高山砖厂。2001年9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7年2月6日被减刑释放。2009年7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以涉嫌犯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采取诱骗、强拉上车等方式,先后从衡阳等地将被害人陈诗福、谭韩跟(又名谭国庚)、徐幕忠、王洪杰、胡丹、“小李”带到砖厂做事,并采取殴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上述工人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且从不发工资,为了防止工人逃走,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了严格的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规定工作时间任何人不得外出,晚上睡觉时,则将所有工人关在屋里,并从外面反锁房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为了弘扬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县人民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