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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解释出台后事故赔偿的制度的变化?

大律师网 2019-06-25    人已阅读
导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赔偿标准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赔偿标准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广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2380.40元/年,农民的为4054.58元/年。丧葬费原来为4000元,现在为9489.50元。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赔偿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

  赔偿程序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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