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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首例保险“特别约定”条款被判

大律师网 2019-06-29    人已阅读
导读:混凝土泵车侧翻后,造成的巨额修理损失,保险公司为啥不赔偿原来,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还附带了免责“特别约定”。这样一个“特别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此案经我市法院三次审理后,于近日作

混凝土泵车侧翻后,造成的巨额修理损失,保险公司为啥不赔偿原来,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还附带了免责“特别约定”。这样一个“特别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此案经我市法院三次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这起被称之为首例因为保险 “特别约定”条款而引发的理赔纠纷,不仅被判无效,就连原告索赔的36.9万修车费,也全额获赔。

事故:混凝土泵车侧翻,保险公司为啥不赔

“混凝土泵车要翻了,快让开!”4月10日,正在建筑工地操作混凝土泵车的小庞发现,混凝土泵车的加固支撑在侧移。小庞说,凭借自己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混凝土泵车很容易发生侧翻事故,如此也会砸伤施工现场的工友。小庞告诉记者,为提醒工友注意安全,他刚让工友们离开混凝土泵车施工现场,然后就听“轰隆”一声,混凝土泵车随即侧翻在工地上。

“一台混凝土泵车价值好几百万,由侧翻引起的修理费怎么说也要花几十万。”小庞说,见到混凝土泵车侧翻在地后,他一边忙着检查混凝土泵车损坏情况,一边拨通了保险公司出险报案电话,没过多长时间,保险公司派来一名勘察员。经过勘察,侧翻混凝土泵车的损失比较严重,不过,在报案人向承保公司提出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一口拒绝了赔偿。

争议:“特别约定”有无法律效应

混凝土泵车侧翻后,经维修单位估价,混凝土泵车的侧翻损失近36.9万元。小庞的单位认为,小庞操作的混凝土泵车,不仅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等险种,而且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根据车辆损失险最高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支付36.9万元赔偿。

“作业过程中,保险车辆的倾覆等造成保险车辆自身损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小庞单位向承保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表示:虽然侧翻受损的混凝土泵车已购买了保险,但投保公司在特别约定一栏中明确倾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告知,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为了拿到赔偿,双方代表唇枪舌剑展开了法庭辩论。原告认为,根据规定,保险特别约定的条款,必须经过国家保监会批准备案,否则就是无效合同条款,而该案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侧翻”不赔的特别约定,不仅没有法律效应,且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公平、告知等原则,因此,“侧翻”不赔也得赔。而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该特别约定只是合同双方协商的补充约定,为此,合法且无需审批备案。

依据:“特别约定”不能作为“免责规定”

免责“特别约定”是不是免赔规定为了解决这个争议,原被告双方在今年6月2日、7月13日和10月19日三次庭审时,虽然均发表不同的看法。但是,法官对此类案件却棘手难判。因此,要解决“特别约定”究竟能否等同于“免赔规定”的两难境地,唯有出台相关的保险监管法条文。

据介绍,将“特别约定”变成“特别规定”,是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和约束投保人的自留地。记者了解到,最近四年以来,由保险免责条款而引起的“特别约定”合同纠纷案件,每年至少上升20%以上。如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泵车吊臂,因操作不当砸死了一名工人,保险公司就以非交通事故拒绝了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为监管和处罚通过降低责任免除条件的扰乱市场行为,国家保监会正式颁布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今年4月1日之后,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仅需由保监会审批备案,还不能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特别约定”,再也不能作为免赔规定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了。

判决:首例保险 “特别约定”条款被判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是特别约定是否违反关于修改保险条款应经保监会重新审批的规定。针对这个问题,法院认为,变更保险条款必须经保监会重新审批,否则条款无效。而该案的理赔纠纷,不仅因为保险特别约定的免赔规定,大大限缩了保险人赔偿义务,且与原告投保的目的不相一致,更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此外,保险费率系保险行业针对特定险种精确计算而来。而在精算过程中,保险公司既要考虑营业特点,也要考虑保险事业的社会职能。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没有因“特别约定”的免赔规定而减少收费,因此,未经保监会备案审批的“特别约定”条款无效。

据此,法院在经过三次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向原告赔付36.9万元。对此,不少司法界人士坦言,作为我市首例保险“特别约定”条款被判无效的案件,此案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见。

提醒:买保险要注意“特别约定”内容

根据《保险法》等司法解释规定,特别约定条款本来是保险双方在保险公司格式化条款以外补充的约定条款,而目前,却成了保险公司单方面增加限制甚至缩小投保人权益条款的自留地,不经投保人同意就将其称之为特别约定。

据介绍,“特别约定”就是保险双方在条款以外特别商定一致后,确定的补充条款。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不仅是保险公司强加给投保人的硬性规定,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险公司就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因此,本报提醒,投保人在拿到保单后一定要仔细阅读保单下面的特别约定栏目的条文,如果不同意,要及时与保险公司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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