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的原则探讨
学界、实务界的观点分歧
目前,就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问题而言,有两种截然相反的主流观点。
一为“从宽说”。其代表为恢复性司法借鉴派为主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乃过失性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从宽适用缓刑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相适应。且从被害人角度讲,经济赔偿到位是第一位的,如果过分考虑到刑罚的惩戒功能,忽视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将会形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安定团结。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刑罚但赔偿未能到位所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不容小觑,也从侧面印证了“从宽说”的必要性。
另一为“从严说”。其代表为传统古典刑法学派的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刑法安排中仅次于国家安全的重要刑事犯罪。如果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经济赔偿时都到位,并以此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则必然会导致缓刑适用过度,难以对潜在的交通肇事犯罪起到教育震慑作用,无法实现刑罚的惩治与预防功能,客观上极易主张交通肇事犯罪的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客观上还会滋生“以钱买刑”的不正当现象,会导致有钱人“不坐牢”与没钱“坐牢”的刑罚适用不平等现象。且从理论上讲,是否判处实刑与附带民事赔偿是否到位是不矛盾的,关键在于法院的执行力度是否到位。
笔者认为,“从宽说”和“从严说”实际上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和博弈,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样的大环境下,单纯强调从宽或从严都欠妥当。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到从宽说和从严说的合理之处,总结探索出交通肇事缓刑适用的原则,宽严适度,追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