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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和转包业务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大律师网 2019-07-07    人已阅读
导读: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

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所谓转包,是指承包者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的行为。分包和转包的不同点在于,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二者的共同点是,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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