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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暂缓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大律师网 2019-07-07    人已阅读
导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部分律师、法学界社员反映,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引发全国热议,而其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上成为议论

九三学社杭州市委部分律师、法学界社员反映,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引发全国热议,而其中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上成为议论的焦点。

九三学社杭州市委部分律师、法学界成员认为:

一、从法理来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1、交通事故的发生即非企业责任,也非企业可控,完全按工伤处理,已超越用人单位应承担责任的合理范围。

2、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法规调整范畴,已有交通法规可规范。

3、认定工伤事故后,同一起事故既可得到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也可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并申请民事赔偿,存在多重赔付的可能。

二、从现实来看,在社会保障、交通事故救助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取消工伤认定将导致新的问题。

1、目前来看,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补偿差距很大。工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被认为工伤,不但立即可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或企业赔付的全额医疗费用,养伤期间还能照常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工人如果死亡,可给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一旦不属工伤,受害人只能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其他福利待遇一概享受不到,还需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两相比较,是否认定工伤导致的结果差别过大。

2、如遇交通肇事逃逸、第三者责任险不足支付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造成后遗症导致就业不能等情况,如无法按照工伤处理,将对劳动者生活产生很大影响,甚至影响生计。

3、一般而言,涉及普通大众的社会保障宜加不宜减,是世界通用的原则。如在相应的社会保障没有及时跟进的情况下取消该项工伤认定,将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鉴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比较薄弱的实际情况,建议:

1、建议暂缓《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机动车事故不属工伤条款,待时机成熟后再作改动。

2、统一工伤与交通事故赔付标准,严格相关规定,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双重赔付。

3、引入“代位求偿权”。交通事故赔付响应速度不快,为保障职工权益,避免因民事诉讼时间过长,导致受伤职工生活发生困难,可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再向肇事者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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