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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强迫他人劳动不成就强行索要违约金

大律师网 2019-07-13    人已阅读
导读:本网11月24日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李桂平)一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孙某强迫他人在自己的公司工作,人家不愿意在他公司工作,还要赔偿违约金。近日,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本网11月24日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李桂平)一汽
本网11月24日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李桂平)一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孙某强迫他人在自己的公司工作,人家不愿意在他公司工作,还要赔偿违约金。近日,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

  本网11月24日讯(记者侯成丽 通讯员李桂平)一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孙某强迫他人在自己的公司工作,人家不愿意在他公司工作,还要赔偿违约金。近日,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拘役3个月。

  2009年5月6日,孙某因张某之女小兰(化名)不愿在其办的凯宇汽车销售公司打工,便强迫小兰签订了一份其自行起草的劳动合同。7月25日上午小兰离开孙的公司后,孙找不见小兰便找到张某,称其女违约,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2000元,张某不同意,在孙某的威胁下张某便叫妻子王某借到400元交给孙某,孙某嫌少又自行写下了一张1600元的欠条,强迫张某签字并按上手印。7月26日下午,孙某又纠集5个青年人到张某家要钱,张某不给,孙某便和几个青年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将张某打伤,后孙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目无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只获得一小部分赃款,属犯罪未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孙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交所获赃款400元,具有悔罪表现,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拘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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