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之妻刘女士等三人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06年7月6日,刘先生驾驶帕杰罗小型越野车由哈尔滨市去往逊克县,当行驶到孙逊公路25公里附近急转弯处,因路况不熟,车辆驶出路外,车与道路东侧一棵杨树相撞,致使车辆严重损坏。车祸中正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没有弹出,司机刘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副驾驶位置的安全气囊弹出,坐在该位置的孙某受伤。刘女士认为,该车在车祸中损毁严重,但安全气囊未弹出,说明该车存在严重的产品质量缺陷,是造成刘先生死亡的唯一原因,故向生产商北京奔驰公司和销售商粤港先锋汽车公司索赔近110万元,并要求北京奔驰公司将缺陷车辆召回及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安全气囊受到一定程度的碰撞未能弹出的缺陷,该缺陷与驾驶员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被告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粤港先锋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女士等三人经济损失6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编辑:张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