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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强险受害人的界定

大律师网 2019-07-28    人已阅读
导读: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文义上看,受害人的定义比较完整,似乎没有分歧。但是,

  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文义上看,受害人的定义比较完整,似乎没有分歧。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本车人员”的界定,以及被保险人在特定情形下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如何赔偿,有不同的理解。

  这里有二个案例,可以得到启示。第一个案例是,颜某乘座公交车下车时,一只脚着地,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司机启动车辆致颜某摔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颜某起诉公交公司和受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一审法院认定颜某为“车外人员”,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赔偿,二审法院则认定颜某为“本车人员”,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刘某驾驶自有货车在下陂路段时车辆出现故障,刘某靠右停车钻进车底检修故障,因轮胎下未垫三角木,刹车失灵,车辆下滑将刘某碾压致死,刘某妻子李某起诉受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法院判决支持。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案例,对本车人员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笔者认同二审法院的判决意见,界定“车内车外”,不能简单地以人的身体处于车内还是车外的位置关系来确定,而要看事故发生的瞬间机动车与人的位置关系是否相对独立,若相对独立,而且这种相对独立从时间上来讲,是引起损害后果发生的先行行为的瞬间,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时间,则应认定为“车外人员”;反之,认定为“本车人员”。以上述案例来讲,颜某在公交车启动瞬间,一只脚在车上一只脚在车下,人与车是一个整体,不具有相对独立的位置关系,属车上人员,不能适用交强险赔偿,而适用车上人员险赔偿。若颜某已经下车,因公交车的刮擦致伤,颜某则属车外人员,适用交强险赔偿。再看第二个案例,法院支持李某的请求是不对的,理由很简单,交强险不是万能的,不能“包打天下”,司机刘某系被保险人,在交强险受害人范围之外。要防患其风险,可投保车上人员险、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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