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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大律师网 2019-07-29    人已阅读
导读: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  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民监字〔88〕第531号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

  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函

  民监字〔88〕第531号 1988年6月9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为与安徽省盐业公司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区人民法院(85)民字第116号判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86)民上字第1号判决和你院皖法民他字(1988)第007号通知,向我院提出申诉。

  经研究,我院认为:省科委与省盐业公司均为省政府下属机构,他们之间的房产纠纷是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案件应由省政府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而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据此,建议你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研究该案的处理。为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积极协助省政府做好善后工作。处理情况,请及时报我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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