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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