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

大律师网 2019-07-30    人已阅读
导读: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
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四条第一项:删去“和卫生许可证”字样。
第十八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可依法吊销售营业执照。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