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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

大律师网 2019-08-02    人已阅读
导读:关税同盟(customs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

关税同盟(customs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对内产行减免关税和贸易限制,商品自由流动;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政策。关税同盟有两种经济效应,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

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

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

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

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

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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