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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大律师网 2019-08-03    人已阅读
导读:请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我的一个远房亲戚在公干时出了车祸,不幸死亡,他留下了三个孩子,最小的那个只有2周岁,还有他上了年纪的父母,请问律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受害人死亡后

请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我的一个远房亲戚在公干时出了车祸,不幸死亡,他留下了三个孩子,最小的那个只有2周岁,还有他上了年纪的父母,请问律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由于受害人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失,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该项费用的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在赔偿权利人没有明确要求分割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明确各赔偿权利人的应得份额,而且从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内容及性质看,该种赔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的财产性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近亲属请求法院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的,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那个分割,而是根据与死者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

相关法律知识:

在办理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如何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认定的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一个话题。死亡赔偿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也是一个热议的话题。

此前,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都是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要说服法官,颇费周折,直至最近读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这两个颇为冷僻的司法解释。

虽然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原则从法理角度进行论述也能得到与前述两个司法解释相同的结论,但从司法审判角度来看,有了这两个司法解释用不着再多费唇舌与对方当事人激辩,也用不着再苦口婆心地与法官大论法理。况且,和法官高谈法理的结果一般都是言者惇惇,听者藐藐,很是煞风景。就此打住。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法规文号】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

【法规文号】法赔复〔1996〕2号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6-10-28 【实施日期】1996-10-28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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