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太未按规定候车,进入车辆出站口乘车时被绳子绊倒受伤。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老太承担主要责任,北京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张老太医疗费等1000余元。
61岁的张老太称,5月31日早上,她来到345路公交车站,准备乘车前往昌平。她经过车站时,被站内的绳子绊倒,导致她两膝关节受伤。她将公交公司起诉,索赔医药费和护理费5000余元。
庭审中,公交公司的代理人称,为了阻拦社会车辆和行人进入停车场避免发生事故,公司在停车场的出车大门内侧系了一条绳子,当时张老太未按规定在候车栏内排队候车,而直接闯入停车场才造成事故。且停车场出站口有多处提示,禁止行人穿行。
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不在候车区乘车,自行从车辆出站口进入停车场,导致其被设置的拦截绳绊倒受伤,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公交公司为维护停车场秩序,设置拦截绳本无不妥,但其设置的拦截绳不够显著醒目,对张老太受伤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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